新北地院昨再開庭審理台鐵火車性愛趴案,被告律師不滿表示,協助活動的人是「被告」,其他享樂的人(指「18裸漢」)竟沒事,完全不符公平原則。

針對律師質疑「享樂」無罪說法,檢方指出,因認定18名裸漢不知女主角「小雨」未滿18歲,因而不觸法,但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,對18人各裁處1500元罰鍰。

律師林俊峰認為,高等法院有1份判決指出,嫖客與少女發生性行為,不論知不知道少女未滿18歲都應處罰,依此推論,18裸漢並非完全沒事。

火車性愛趴案,主嫌蔡育林遭求刑6月,其餘助理與糾察隊5人各求處2月徒刑,昨開庭時,檢方論告指出,蔡育林曾公開表示,火車趴成功後,將舉辦更大型遊艇趴,甚至計畫出書、上電視通告、當部落客等方式賺錢,因而求處6個月徒刑。

許姓女助理的律師則說,整個火車趴沒有盈餘,反而透支751元,且蔡育林已坦承火車趴全是他一手規劃,包括活動安排、訂火車票、與參與人員接洽,都是蔡一人所為,與許無關。

許女律師表示,許參與活動僅為學術研究,未獲利或收取報酬,也無營利動機,更沒有營利媒介性交事實,現在卻變成協助活動的人是「被告」,其他享樂的人(指「18裸漢」)竟沒事。

廖姓糾察隊員的律師認為,檢方自行臆測認定有盈餘,就認為被告有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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